文旅部: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2020-06-23 08:55:35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 据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印发《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和《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二版)。要求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

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第二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加强剧院等演出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演出场所在内的文化市场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措施。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30%,应当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音乐厅(LiveHouse)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方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人员疏导。

二、场所防控管理

(四)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制定本场所防控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五)加强清洁消毒。演出场所应当建立《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每场演出前后,应当对场所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入口、行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六)加强通风换气。演出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的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清洗消毒。

(七)配备防护用品。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口罩(建议配备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体温检测设备、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等清洁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清洁消毒。消毒物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用,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应当定期检查防护用品,及时补充更换。

(八)规范垃圾处理。演出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九)设置临时隔离区。演出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十)加强防疫宣传。演出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置提示牌、摆放宣传品、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一)排查安全隐患。演出场所应当及时排查消毒用品存放、电源管理等安全隐患,并对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自查自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十二)鼓励线上服务。鼓励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子票,鼓励使用在线支付,鼓励采取二维码闸机验票,尽量减少直接接触。对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实行实名制购票和实名制入场。鼓励云音乐会、空中剧场等线上演出活动,丰富文化产品供给。

三、演职人员和观众管理

(十三)做好演职人员管理。演出主办方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者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并建立《演职人员健康记录表》。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人员,并注意保持一定距离。演员人均化妆间面积不低于5平米。

(十四)做好入场检测登记。演出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观众进入演出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观众拒绝佩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

(十五)加强现场巡查。演出场所应当安排专人做好演出现场管理,提醒观众在入场、退场及观演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对号入座,保持1米以上距离。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六)做好员工健康监测。演出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及时安排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十七)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演出场所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并做好个人防护。

(十八)减少员工聚集。根据实际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者居家办公方式,员工上岗应佩戴口罩,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督促上班员工不串岗、不扎堆。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科学管理工作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提醒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五、异常情况处置

(十九)建立沟通机制。演出场所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二十)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演出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并暂时关闭场所。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开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十二)加强外籍等演职人员信息核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审批含有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演职人员(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当核验相关演职人员最近一次在境内演出批准文件、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演出主办方应配合做好演职人员身体健康检测,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十四)加强应急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督促指导暂时关闭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

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第二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上网服务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确定上网服务场所恢复开放时间和具体要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建议暂停营业。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限流限量措施,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限制停留时间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行动态管理,防范聚集性风险。

二、消费者保护

(四)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科学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

(五)实施预约限流措施。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等措施,限制上网人流。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建议在包间门口明示限额人数)。消费者上网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六)建立值守制度。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员工和消费者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对消费者未按要求科学佩戴口罩行为进行劝导,及时对消费者进行疏导、分流,避免人群聚集,保持1米以上距离。

三、场所防控管理

(七)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本场所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应当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八)加强清洁消毒。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建立《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每日营业前,应当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门厅、前台、独用楼道、独用电梯、楼梯、场所内卫生间、门把手等)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者擦拭消毒),并对显示器、键盘、耳机、鼠标进行专门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消毒,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软质材料的座位可以增加布套并提高更换频次。营业期间,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显示器、键盘、耳机、鼠标以及座位、扶手等进行清洁消毒,做到“一客一消毒”。

(九)加强通风换气。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的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清洗消毒。

(十)规范垃圾处理。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十一)设置临时隔离区。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十二)配备防护用品。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口罩(建议配备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者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体温检测设备、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等清洁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清洁消毒。消毒物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用,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应当定期检查防护用品,及时补充更换。

(十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上网服务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健康提示,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显示屏等宣传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以及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知识,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四)排查安全隐患。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自查自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五)做好员工健康检测。上网服务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及时安排去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十六)减少员工聚集。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科学管理工作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提醒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十七)做好员工个人防护。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

五、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建立沟通机制。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十九)做好应急处置。上网服务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暂时关闭场所,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开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十二)加强应急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暂时关闭场所。

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第二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加强娱乐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娱乐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确定娱乐场所恢复开放时间和具体要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建议暂停营业。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限流限量措施,实行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限制停留时间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行动态监控,防范聚集性风险。

二、消费者保护

(四)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并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

(五)实施预约限流措施。娱乐场所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等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限流限量。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建议在包间门口明示限额人数);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消费者娱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六)建立值守制度。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员工和消费者遵守相关防疫要求,提醒消费者科学佩戴口罩,及时对消费者进行疏导、分流,避免聚集,保持1米以上距离。

三、场所防控管理

(七)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娱乐场所应当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本场所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应当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八)加强清洁消毒。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每日营业前,应当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门厅、前台、独用楼道、独用电梯、楼梯、场所内卫生间、门把手等)进行全面消毒清洁(建议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者擦拭消毒),并对娱乐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专门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软质材料的座位可以增加布套并提高更换频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麦克风、点歌按钮、屏幕、座位、扶手、桌台等设备消毒或者更换。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设备按键、摇杆、代币及座位、扶手等相关附属设备进行消毒或者更换,做到“使用一次消毒一次”。

(九)加强通风换气。娱乐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的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当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清洗消毒。

(十)规范垃圾处理。娱乐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十一)设置临时隔离区。娱乐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十二)配备防护物品。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口罩(建议配备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者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体温检测设备、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物品等防护用品。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等清洁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清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用消毒物品,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定期检查防护用品,及时补充更换。

(十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置提示牌,张贴健康提示、显示屏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防控知识,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四)排查安全隐患。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自查自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五)做好员工健康检测。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立《员工健康记录表》,每日对员工进行两次体温检测,随时掌握员工健康状态、出行轨迹等情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相关症状,及时安排去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相关情况。

(十六)减少员工聚集。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科学管理工作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提醒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十七)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员工进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督促员工掌握疫情防控、个人防护、卫生健康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五、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建立沟通机制。娱乐场所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了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联系方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十九)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娱乐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在专业机构指导下采取相应疫情防控处置措施,暂时关闭场所,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恢复开放工作平稳有序。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恢复开放的娱乐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十二)加强应急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并有效处置,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暂时关闭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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